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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问答时间:2023-06-29 Q 1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申报资料具体包括哪些?要求是什么? A 具体文件包括: 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工作 流程及申报资料要求可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http://yjj.beijing.gov.cn/)查阅。 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要求详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事项服务搜索)https://zwfw.nmpa.gov.cn/web/tasklist/corporate?theme=YLQX。
Q 2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时间和检查员都有哪些要求? A (一)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
Q 3 用于注册的检验用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如何开展真实性核查? A 用于注册的检验用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的真实性核查与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同时进行,重点查阅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的相关记录、用于样品生产的采购记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留样观察记录(如适用)等。 Q 4 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是否会开展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A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的规定,在对变更注册申请进行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的,器械审查中心应当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Q 5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人应当承担什么义务和责任? A 1.依法承担医疗器械设计开发、临床试验、生产制造、销售配送、售后服务、产品召回、不良事件报告等环节中的相应法律责任。
Q 6 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人应至少配备哪些专业人员,需要满足的要求是什么? A (1)应当配备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受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派,履行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等责任。 7 Q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涉及的产品是否可以通过注册人委托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生产活动? A 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中的产品,注册人不得通过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的方式开展生产活动。
Q 8 如何编制《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 A 委托生产是指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以下称“委托方”)委托其他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进行的生产活动。 Q 9 注册申请人是否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医疗器械研发? A 可以。注册申请人应当明确产品研发活动委托的研发活动范围、程度以及对受托研发机构的研发能力与持续技术支持能力要求,并对受托方的研发能力与持续技术支持能力进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要求。
Q 10 受托生产企业在生产受托生产的产品时,如何对自有产品与受托生产产品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 A 受托生产企业有相同产品在产时,应当与受托生产产品有显著区别的编号、批号及过程标识管理方式,避免混淆。
Q 11 医疗器械注册人应该如何开展委托生产,如何进行产品放行? A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按照国家药监局制定的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要求,与其签订质量协议以及委托协议,监督受托方履行有关协议约定的义务;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等要求组织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Q 12 医疗器械的放行包括哪些形式? A 医疗器械的放行包括生产放行和上市放行。
Q 13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该如何落实报告制度? A 为进一步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医疗器械报告制度,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医疗器械报告制度。
Q 14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具体要求都有哪些? A 申请人应当建立与申报注册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件和数据记录等。技术文件应当包括产品技术要求及相关标准、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和试验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数据、记录应当确保产品设计开发、物料采购、生产、质量控制、产品放行等活动的可追溯。
Q 15 生物安全柜在使用中需要注意什么? A 生物安全柜安装完成,位置移动后需进行安装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维护检验,当生物安全柜更换过滤器和内部部件维修后,也要进行维护检验。具体检验要求和检验项目见《生物安全柜》(YY0569)。 Q 16 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可以对产品进行参数放行? A 对于自行具备产品灭菌能力的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其出厂检验项目规定对产品进行无菌检验,可按照规定执行;如规定检测生物指示剂(菌片),在对灭菌过程进行科学验证基础上,可采取检测菌片方式进行产品放行。
Q 17 非无菌状态提供的医疗器械需要在洁净环境下组织生产吗? A 非无菌状态提供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其末道清洗和包装工序的生产环境应当参照《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2000)标准或自行验证并确定生产环境,有效控制初始污染菌。
Q 18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全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是否适用《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自检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试行)》的要求? A 不适用。 Q 19 医疗器械注册核查过程中,是否要求注册申请人安排动态生产? A 在现场检查时,注册申请人相关人员应当熟悉并能够完成产品的相关操作,相关设备应当能够正常运行,以证明注册申请人具备申报产品的生产能力。对于申报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时开展的注册核查,应当开展动态生产。
Q 20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现场检查的结果都有哪些?如需整改的,整改期限是多久? A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中,检查组对现场检查提出的建议结论分为“通过检查”、“整改后复查”、“未通过检查”三种情况。建议结论为“通过检查”或“未通过检查”的,市器械审查中心自现场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结论。建议结论为“整改后复查”的,注册申请人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市器械审查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市器械审查中心自收到检查组报送建议结论和检查资料,以及注册申请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提出审查结论。审查结论仍为“整改后复查”的,市器械审查中心应当自作出审查结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需要整改的内容告知注册申请人。注册申请人自收到整改意见之日起 5 个月内一次性向市器械审查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市器械审查中心在收到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能够通过资料进行核实的,可免于现场复查。整改后通过核查的,审查结论为“整改后通过核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查申请和整改报告的,或整改复查后仍达不到“通过核查”要求的,审查结论为“整改后未通过核查”。注册申请人拒绝接受体系核查的,审查结论为“未通过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