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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医疗器械生产现场检查问题回复时间:2023-11-15 1、医疗器械合格证 咨询内容:根据无菌附录8.5.2条款要求,放行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证明,这里是每一件需要一份合格证,还是每一批需要一份合格证呀,或者每一箱一份合格证。 2、展示机器经返工,最终检合格后是否可以销售? 咨询内容:公司给各销售区域配了些展示性能用的机器(有源)。这些在外展示过一段时间的机器,如果回到公司调测,如果有问题返工,没问题按产品技术要求最终检。最后检测结果合格,是否可以用于销售? 3、有源设备关键物料的认证问题 咨询内容:有源设备中使用的关键物料如:开关电源和光子电源符合IEC60601-1的要求,请问是否必须还要经过3C认证呢?回复:请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中相关要求执行。 4、独立软件出厂检验要求 咨询内容:由于独立软件生产的特殊性,独立软件研发即定型,生产过程基本也就是复制拷贝的过程,独立软件在设计开发阶段已经完成了功能性能的测试验证,在出厂检验中是否可不做全项目的功能和性能测试(即: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性能要求),仅对产品技术要求中的部分检验项目和外观包装进行出厂检验?备注:所咨询的软件交付形式为U盘物理交付 5、有源嵌入式设备的技术要求是否要增加软件版本要求 咨询内容:我们的产品是一个射频手术设备,没有任何网络接口,软件功能都是通过设备体现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的时候没有把嵌入式设备的软件组件名称版本号放入技术要求中,请问这样可以吗? 6、药品与医疗器械是否可共线生产 咨询内容:我公司计划生产的药品-玻璃酸钠注射液(4类化学药品),适应症为膝关节骨关节炎、肩关节周围炎。与我司已有的一个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医用透明质酸钠凝胶(关节功能改善剂)预期用途为作为膝骨关节炎的粘弹性溶液,用于关节润滑、保护关节软骨和骨关节病的辅助治疗。两者相比,用途以及生产工艺基本一致。请问这类药品与上述医疗器械共线生产? 7、用于学习研究的医疗器械进口 咨询内容:医疗器械研发生产企业为学习欧美国家相关技术引进的使用过的进口设备,产品在国内尚未上市,引进用于技术学习和研发测试,不用于任何人体试验,进口设备具有医疗属性,是否可以不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管理,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备,同海关如实申报用途、接受监督的情况下,给与进口放行? 8、仓库物料存放 咨询内容:我司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主要生产第三类无菌、无源医疗器械。我司现有一高架仓库,配备有完善的仓库管理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我司计划将产品生产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以及成品,放置在高架仓库中不同的区域,但存放区域非固定,即不指定某一区域存放原材料还是成品。我司分析其可行性原因如下: 1)储存环境:由于这些物料的贮存环境要求相同,所以我司通过同一温湿度监控系统,可以确保物料放置的温湿度条件; 2)储存区域及可追溯管理:我司仓库管理系统能实现自动化控制物料的入库和出库,且能保证各类物料在指定区域存放,避免人为操作造成物料混放,并对整个仓储过程形成记录。举例说明:入库时,我司所有物料通过物料标签上二维码扫码入库,扫码后物料通过自动化系统实现物料放置在空位区域。出库时,员工通过“先进先出”、“近效期管理”原则或其他特定要求,指定物料出库,仓库自动化系统实现特定区域物料的出库动作及形成相关出库记录;3)仓库管理系统的验证:我司已对仓库管理系统完成验证,符合我司的仓储要求。 通过以上分析,请问我司是否可以在高架仓库中,同时放置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且不固定区域存放物料呢? 9、注射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 咨询内容:我们是法国SYMATESE SAS公司在中国的代理人,目前在准备SYMATESE 生产的注射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产品在中国的注册申请。SYMATESE 的质量手册中要识别中国的医疗器械法规吗:比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与产品相关的各种技术标准和指导原则,如标签,说明书规范,YY/T 0962整形手术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等等。 10、厂房的环境监测样品能否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 咨询内容:生产厂房的日常环境监测(如:浮游菌、沉降菌等)采集的样品能否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检验? 11、黏贴是否一定属于特殊过程 咨询内容:目前我司研发的一款一类医疗器械产品上,需要在产品上固定一个刻度标识用于指示产品上的可调节的角度。目前设计的标识零件为亚克力材质,供应商提供时自带背胶。目前对将标识黏贴的这一工序是否属于特殊过程存在理解不到位的情况,特殊过程是指难以通过检验和试验难以准确评估其质量的过程。 12、关于注射器外协加工 咨询内容:我司拟研发注册一款三类医疗器械套装,其配套注射器(与人体血液接触)是否可以委托有生产注射器条件的企业进行外协加工,注射器回厂我司只做包装、灭菌工艺? 13、注册检验产品 咨询内容:我司产品注册检验已经完成,也拿到了注册检验报告。在注册检验完成后,我们把该设备发往合作伙伴,用于另一个项目的到研发参考。现场体系考核时,应该来不及返回到公司内。我们打算给老师展示与注册检验产品同时生产的同型号的另外2台设备,请问这样做符合体系核查指南真实性要求吗? 14、更换环氧乙烷供应商的病毒灭活验证 咨询内容:我司有个动物源产品,根据《关于发布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的通告》,医疗器械的生产过程中去除/灭活病毒的总降低系数宜达到6logs以上,并且原则上需至少有一个病毒去除/灭活步骤的降低系数达到4logs以上。目前我司的产品是通过2个工艺过程进行病毒灭活的,且这2个过程的灭活步骤的降低系数均达到4logs以上,其中一个过程是通过环氧乙烷灭菌过程实现的。目前的环氧乙烷灭菌供应商A,通过验证其环氧乙烷灭菌过程实现的灭活步骤的降低系数均达到4logs以上。现在我们将开发另外一家新的环氧乙烷灭菌供应商B,如果供应商B与供应商A的环氧乙烷灭菌的主要参数:如预处理温度、预处理温度时间、环氧乙烷气体浓度、灭菌温度和灭菌时间是一致的。我们是否可以通过参数对比的方式,确定环氧乙烷灭菌供应商B灭菌过程的灭活步骤的降低系数也达到4logs以上? 15、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厂房变更涉及的体系核查问题咨询 咨询内容:我司一个三类医疗器械在厂房A完成了产品的研发过程、并在厂房A 生产样品进行了注册检验及部分临床试验,现计划搬迁到新厂房B;根据《医疗器械注册质量体系核查指南》2022年第50号通告要求中:“4.3.4(注册检验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 应当保留用于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的厂房设施与设备以及相关使用记录。如遇不可抗力无法保留的,应当留存可以证明产品研发、生产及验证等产品实现过程活动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的证据资料。”我司在保持产品不进行任何变更并保留产品在A 厂房研发、生产、检验等产品实现过程所有文件和记录的的情况下,消除搬迁可能导致的变量影响: 16、技术要求中规定外购有注册证的组件是否可以以半成品? 咨询内容: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部分外购组件应选用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请问能否采用从有该组件医疗器械注册证厂家采购除灭菌外已完成其它所有工序的半成品,在验证后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