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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器审中心权威解答医械共性问题时间:2023-10-18 Q: 医疗器械申报延续注册时,应如何撰写“符合性声明”? A: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发布的121号公告附件6《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注册人应当声明下列内容: 1.延续注册产品没有变化。如产品发生了注册证载明事项以外变化的,应当明确“产品所发生的变化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控制,注册证载明事项无变化”。 2.延续注册产品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3.延续注册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有关分类的要求。 4.延续注册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 5.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由注册人出具)。
A: 若产品使用前需要灭菌或消毒的,参照《国家药监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2号)应在“产品描述”项下应当写明“非无菌提供,使用前由使用机构根据说明书进行灭菌”或“非无菌提供,使用前由使用机构根据说明书进行消毒”;“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提供灭菌或消毒方法,所提供的灭菌、消毒方法和产品可以承受的灭菌、消毒次数应经过确认。注意组合包类产品组件若涉及使用前需要灭菌或消毒的,其各组件的产品描述及产品说明书也应参照上述说明执行。
A: 产品的性能指标应当符合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源医疗器械确定性能指标时,应优先考虑是否有对应的指导原则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次应再考虑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参考引用。如果没有相关标准,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发布的121号公告,附件5《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明确的:无源医疗器械的性能指标可根据产品原材料、结构设计、预期用途和与人体接触方式等制定产品的化学性能、物理和/或机械性能、生物学性能及和联合使用的性能。
A: 根据GB/T 16886.1-2022中“接触时间分类”明确:对于需要连续使用的二类创面敷料类产品,其生物相容性评价中接触时间应该按照累计使用时间进行评价。
A: 注册申请人应当建立临床试验基本文件管理制度,按《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基本文件目录》要求管理临床试验有关文件并确保其真实、完整和可追溯。
A: 申请人应当对设计开发、生产、储运和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流程追溯、监控,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并落实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
A: 开展临床试验的产品,在临床试验开始前,申请人应当确保产品设计已定型且完成产品检验,其安全性、功能性适于开展临床试验。应当保留相关评估和确认过程的记录。 Q: 临床试验产品的生产活动应满足哪些要求? A: 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临床试验产品的生产活动。临床试验产品,包括临床试验产品批号(编号/序列号等)及规格型号,应当与生产记录相符并可追溯。注册申请人在受托生产企业开展临床试验产品生产的,应当确保受托生产企业有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设备。注册申请人应当确保完成工艺验证或者确认等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