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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时间:2022-12-06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22年第5号 关于实施《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相关事项 山东省内从事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以及域名等信息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案信息可通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端口”进行填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相关事项 (一)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方式 省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域检查分局报告;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零售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信息可在线填报。 (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要求 报告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地址、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企业生产经营地址、库房地址应当与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地址一致,经营企业的网络经营方式应当与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经营方式一致。 三、做好《办法》宣传和贯彻工作 (一)抓好宣贯培训。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以提升药品监管能力、维护药品网络销售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为目标,以监管实践为导向,针对药品网络销售的要求,分级、分类、多途径组织开展宣贯培训,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二)落实主体责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是药品网络销售的主体,要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违法违规销售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目录药品,不得销售假劣药品和未经批准的药品,不断完善体系建设,全面强化药品网络销售质量管理,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全面掌握辖区监管对象底数,建立健全监管台账,纳入日常监管。要不断健全完善药品网络销售监管的方法和机制,运用现场检查、“以网管网”等方式,切实做好药品网络销售监管工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域检查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四)严查违法行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持续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维护药品网络销售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五)推动社会共治。要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推进社会共治,促进药品网络经营业态良性发展。 四、技术支持联系方式 技术服务电话:18660773171 技术咨询QQ群:428286562(备案事项群)、332073724(报告事项群) 附件:1.山东省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表 2.山东省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表 3.山东省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链接网址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3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